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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职责

  第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第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执行上级主管单位的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年度经营目标。
  (三)决定公司年度融资计划和对下属单位的年度担保计划。
  (四)除按照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由上级主管单位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之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均须取得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五)按照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上级主管单位的授权审批对外投资事项(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六)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决定公司对外捐赠和赞助计划。
  (七)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九)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企业文化建设方案,并对其实施进行监控。
  (十四)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并实施监控。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十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研究确定权属公司外派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方案。
  (十七)法律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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