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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章程(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和出资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邵阳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性质:国有独资公司,由邵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授权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邵阳市西湖路351号中国建设银行邵阳市分行十四楼。
  第五条 经营范围:
  1、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和改制后企业剩余资产的归集、利用、和处置。
  2、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股权经营与管理。
  3、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的归集和运营。
  4、市属企业不良资产债权包的回购与处置。
  5、参与市属国有企业(已改制)的棚户区改造及开发。
  6、市属国有企业(含集体企业)土地资产的储备与经营。
  7、市政府、市国资委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30000万元人民币,由出资人认缴并实际交付。具体出资情况如下:

出资人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
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30000万元货币出资23000万元,实物资产7000万元、100%30000万元2013年12月5日

  第七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期限伍拾年。
  第八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确立公司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两个责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十条 市国资委行使出资人的职权,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关责任,公司享有由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代表政府依法对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机制。公司依法自主决定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但须经市国资委授权,公司方可决定资产经营形式,对外投资(指非重大投资)并获得收益;公司的一切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三条 经市国资委批准,公司可依法设立子公司,也可以与其他法人企业共同投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并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所组建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出资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出资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履行对公司监督管理的职责,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或更换公司董事会成员,指定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
  三、委派或更换公司监事会成员,指定公司监事会主席;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及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减注册资本、资本转让和发行公司债券,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实施业绩考核,审议批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出资人的义务:
  一、保证认缴的国有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公司登记成立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出资,在授权或批准的情况下,不直接支配公司法人财产和不干预资产经营活动。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高决策机构。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人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会成员由市国资委委派,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市国资委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董事会每季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相关事项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要求在会议记录上记载对决议有异议的权力。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应出席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可以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接到召开会议通知,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视作同意董事会决议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定,并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投资方案和经营计划;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批准公司员工报酬方案;
  九、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报市国资委批准。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根据需要,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5人,设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4人。监事会成员由市国资委委派,监事会主席由市国资委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中应有不低于三分之一比例的职工代表,监事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四、向出资人作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能。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包括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职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公司党委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党委由7人组成,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其中专职副书记可根据企业实际决定是否设置),每届任期3年,期满应及时换届。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由同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
  公司纪委的组成及职责,按市委、市纪委及上级纪委有关规定执行。公司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工作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党委负责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洁建设的主体责任,党委书记为履行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公司纪委领导并确保公司纪检监察机构落实监督责任,公司纪委书记为履行监督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党委成员应履行“一岗双责”。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党委要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按照“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原则,对公司重大问题决策提出建议或发表意见;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着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和企业人才队伍,加强对公司领导人员的监督;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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