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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党委班子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成员必须遵守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中央委员会的基本原则,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第三条 必须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上级组织报告,取得上级组织的指导和帮助,避免和减少失误。
  第四条 党委成员要按照职责划分,建立较完善的年度目标责任制,做到职责、权力相统一。党委成员既要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真正负起责任,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又要本着分工不分家的原则互相协助和配合。

第二章 党委会议事程序

  第五条 凡是需要党委讨论研究的事项,党委主要负责人事先要与董事会、经理层主要负责人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向党委成员通报。
  第六条 凡是需要党委讨论研究的事项,会前应由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必要的科学论证,并实事求是地向党委汇报。
  第七条 党委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一般由党委主要负责人确定会议议题和会议时间,并提前通知党委成员和有关列席人员,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 党委讨论研究问题,一般应召开全委会,必要时可采取扩大会议的形式。党委主要负责人可根据会议内容和议题的需要,确定会议形式和列席人员。
  第九条 召开党委会时,出席的委员必须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应参加会议人员无故不得缺席,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需和党委书记请假。对研究涉及领导班子成员直近亲属的相关问题,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条 党委会要坚持实事求是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各党员应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允许发表不同意见。需表决的议题,须达到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讨论通过。

第三章 党委会决议的执行

  第十一条 党委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情况,党委成员可提出复议意见,多数成员认为有必要复议时,可召开党委会进行复议。修改原决议,必须经过集体讨论,任何个人不能擅自决定。
  第十二条 党委成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纪律。凡需保密的议事内容和讨论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传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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